征地补偿标准应依有权部门的规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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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安阳市郭先生来电咨询:1999年我承包了一块荒坡种植林木,现在修建高速公路,我承包的这片荒坡被征用。安阳市政府下发了71号文件,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,比省林业厅规定的林木补偿标准低90%,我不同意依据这一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数额。结果2004年8月1日,政府对我进行了强制拆迁,至今我没有得到相应补偿。请问,此事该如何处理?

  律师解答:首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款之规定,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,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,应当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,安阳市人民政府无权规定征地补偿标准,71号文件不能作为计算补偿费的依据。

  其次,依据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,可以向你们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,由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处理,如果协调不成的,你可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,对裁决不服的,你可以再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法定期限内,向当地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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